假冒律師執行職務 要負民刑事責任

  新營區吳先生問:我朋友因官司纏身,誤信一名陳姓男子自稱是律師而委任其擔任刑事辯護人及民事訴訟代理人,為此支付逾百萬元律師費。像「假律師」這種情形,會有刑事責任嗎,一般民眾遇到了,又該如何自保處理?
 
 答:沒有律師資格卻冒充律師幫人打官司的新聞層出不窮,而一般民眾普遍不了解如何尋求正當管道找尋合格且值得信賴的律師,所以才有不肖人士常常利用民眾因官司纏身而無法深思熟慮之際,假冒律師騙取民眾支付鉅額委任費,造成民眾無法回復之重大損害。其實想要了解自己委任的律師有沒牌,可直接透過「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輸入姓名查詢,就可以知悉所委任律師資格真假,以確保自己的權益。
 
 「假律師」因沒有律師資格卻冒充律師提供法律服務,一般可能涉犯刑法第三百卅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亦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依法定刑規定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我國實務上就此類案件之處理方式,判決結果大多以易科罰金之刑度居多。此外,假律師亦可能涉犯律師法第一百廿七條(即一0九年一月十五日前,舊法時期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亦即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最重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然而,律師法第一百廿七條係規定「訴訟事件」為構成要件,倘係指非訟事件法中無訟爭性之民事及商事案件(例如登記、財產管理、法人監督及維護、出版、拍賣、證書保存等等),則無法以該罪相繩。
 
 最後,民眾若因受假律師詐欺而交付金錢受有財產上損害的部分,亦得另以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或是提起民事訴訟之方式請求,以填補損失。
(作者/梁家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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