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直播唱歌可能侵害著作權法

永康區林小姐問:最近在網路上看到兩個案例,網友楊小姐自稱為自營韓國女裝販賣業務,為拓展業務而時常利用FACEBOOK直播功能作為銷售手法;另一名網友陳小姐自營粉絲團,常以直播功能演唱當紅流行歌曲,請問,這兩位網友利用網路直播功能販賣商品或公開演唱歌曲行為,到底有沒有違法?
 
答:近來社群平台直播如春筍般出現,許多人為了吸引點閱率或是開拓網路銷售市場,時常會利用社群平台直播功能從事販賣商品、演唱歌曲等,然這些行為均有可能侵害我國著作權法而遭民事、刑事責任之追究,不可不慎。
 
我國著作權法第一條明訂:「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本例中,若民眾於直播販賣商品時使用他人音樂當成背景,或是直接在線上直播時演唱他人歌曲,則會涉及著作權法中之重製、公開傳輸權之侵害,若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是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又不符合著作權法中之合理使用,則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之事由。
 
前述所謂「合理使用」在我國著作權法僅係一抽象的原則,而在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之基準通常係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亦即「一、利用的目的及性質是否具有商業目的?二、作品之性質屬事實性或虛構性、有無發表?三、利用的質與量占整個著作之比例?四、利用之結果是否會損害作品之市場及價值?」為判斷基準。本例中,倘若直播者所使用之音樂歌曲目的係為了增加高人氣而取得更多商業機會,且使用歌曲質與量占整個著作之全部或大部分(例如直播主演唱一首完整歌曲,或是哼唱副歌讓人一聽即知),此時較難以主張合理使用。
 
此外,若於直播販賣衣服時販賣仿冒品,則有違反商標法和廣告不實之可能,亦有涉及刑事詐欺及民事損害賠償之責任。而盜用他人拍攝之圖片當作介紹衣服之手段,亦有可能涉及著作權侵害,不可不慎。
 
(作者∕梁家瑜律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