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銀行款拍賣房子又扣薪竟愈還愈多 可債務協商解決
東區楊小姐問:我民國八十六年五月間向銀行貸款一千兩百萬元買房,然因無力清償貸款,被銀行聲請拍賣房地,拍賣後剩餘債務金額為六百萬元。銀行自同年十二月又向法院聲請執行我的三分之一薪資所得,迄今已持續扣薪廿四年之久,前日向銀行查詢所餘債務金額,竟高達一千萬元, 如此「愈還愈多」的狀況原因究竟為何?有解決之道嗎?
答:民國八十六年間為台灣經濟剛起飛之年代,當時私人向銀行辦理貸款之利率大部分高達百分之九至十二左右,利率高低將會影響利息金額多寡,故債務人若未如期清償債務而遭銀行聲請強制執行時,所產生之利息與違約金數額都非常可觀。本例楊小姐於八十六年間遭拍賣不動產,拍賣後受償金額約為六百萬左右,然該拍賣所得金額依照民法第三百廿三條之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亦即,拍賣所得金額依先後順序應先沖償「強制執行費用、一般費用、利息、本金、違約金」。然而,一般民眾於不知法律規定之情況下時常誤以為拍賣所得金額一律先清償本金,也因此會認為在本金減少的情況下所產生的利息也應相對的減少,本例中楊小姐認為「愈還愈多」即係對於法律誤認所產生之認知。
本例中,楊小姐雖遭銀行聲請強制執行扣薪廿四年之久,然扣得的金額均係先依上揭所述清償順序沖償,因而長久以來其所清償之部分可能均只有執行費、一般費用或利息,而對於本金部分一毛均未清償。又在利率如此之高的狀況下,每年滾出來的利息遠遠不及清償的速度,甚至造成利息金額高於本金金額之現象,也因此出現「愈還愈多、永遠還不完」的情形。
建議楊小姐可向銀行聲請債務協商,談妥雙方均可接受之金額,以分期付款之方式清償債務並另行簽訂和解書或和解契約,並於協商成立後請求銀行向執行法院聲請撤回強制執行扣薪之程序,才是一勞永逸的方式。然而,與銀行協商過程中時仍需具備一般法律常識,建議可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自身之權益。
(作者∕梁家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