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非既成道路之私人地舖柏油使用 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新營區陳小姐問:我與親屬共有兩筆土地(下分別稱A、B土地),其中A土地經行政機關認定為「既成道路」,惟B土地並未經被認定為既成道路。日前,區公所在A土地上舖設柏油進行維護管理時,竟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即擅自將柏油舖設至B土地上來拓寬道路範圍。請問,我及其他共有人是否可設置障礙物或建築物禁止他人通行?地主該如何透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權益?
答:A土地既經區公所認定為「既成道路」,則土地所有權人即具有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作他用之容認義務,若土地所有權人擅自封閉、阻塞通路或為任何妨礙交通之行為,主管機關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以下之規定將障礙物強制排除。此外,若A土地屬於市區道路條例第二條所稱之市區道路,則主管機關亦可勒令拆除既成道路上之建築物,並得按情節輕重處以罰鍰。
然而,B土地未經區公所認定為「既成道路」,則應回歸民法私權保障之角度觀之,B土地既為陳小姐及其親屬共有之財產,則區公所無權占有並擅自使用,否則即屬於無權占有之法律關係,全體共有人得分別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請求區公所除去妨害並返還土地予全體所有權人。
此外,若區公所擅自在B土地上舖設柏油之行為,導致所有權人受有損害,亦可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區公所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請求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再者,倘若區公所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例如違法認定為既成道路、指示範圍未經確認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B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時,亦可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例中,建議陳小姐可先向區公所表示有無權占用私人土地之情事,並請求排除妨害後返還土地,若區公所未加以處置,則可依照上揭法律規定提起相關民事訴訟,以維護自己權益。 (作者∕梁家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