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主虐狗要負刑事及行政處罰

安平區林先生問:我的鄰居王小姐因工作繁忙,無瑕照顧飼養的貴賓狗,以鎖鍊圈住狗,並以繩索綁在陽台未讓狗自由活動,約長達三個月。被人檢舉並經主管機關認定王小姐有虐待動物的事實,而被罰鍰。請問怎樣對待動物才會構成「虐待」行為?
 
答:我國動物保護法(下稱動保法)於民國一一0年五月十九日作修正,其中第三條第十款明文規定:「所謂虐待,係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器物、不作為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因此,即便飼主沒毆打或以其它器具傷害寵物身體,然而不提供寵物適當且安全之活動環境、不適時提供寵戶充分之戶外活動時間等等之「不作為」,均屬於動保法所規定之「虐待」行為。
 
由上述可知,本案王小姐縱使未毆打或以其他器具傷害貴賓犬,然其長期以鎖鍊束縛並限制寵物行動,又未適時提供可使寵物活動、奔跑、伸展之空間,即會被主管機關認定為無法維持寵物正常生理狀態之「虐待」行為。
 
再者,我國動保法對於飼主虐待動物之行為,依其虐待手法輕重而有不同程度之處罰,其類型又可區分為「刑罰」和「行政罰」,說明如下:
 
刑罰的部分,若飼主主觀上具有傷害動物之「故意」,且客觀上具有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之行為,則依動保法第廿五條之規定,飼主將會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更嚴重者,飼主若使用藥物、槍械或類似之物品,致複數動物有死亡結果且情節重大,則會面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此刑事罰責堪稱動保法最嚴厲之規定。
 
行政罰的部分,飼主違反動保法規定應善盡保護動物之義務,縱使未達動物受傷之狀況,主管機關知悉後亦會先限期令改善,倘屆期未為改善,則會面臨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行政罰鍰,並且得按次處罰。又飼主若係因「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然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之情況,亦仍然會面臨上揭行政罰鍰之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飼主養寵物係一種責任,應秉持愛護動物及尊重動物生命之態度予以照顧,落實「愛牠就不要拋棄、虐待牠」原則,否則將有可能面臨上揭法律責任。
 
(作者∕梁家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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