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家暴先蒐證 聲請暫時保護令

新營陳小姐問:我結婚已經五年了,夫妻常因個性差異或日常生活鎖碎小事而爭吵,先生會以「三字經」罵我,甚至有好幾次在半夜將我及小孩拖下床,把我打成傷,致身心受到極大的創傷,非常痛苦。聽說法院可發「保護令」給被害人,請問我該如何聲請來保障自己的權利?
 
答:家暴令在法律上稱為「民事保護令」,只要是遭受到家庭暴力行為之被害人,都可以向「被害人的住居所地、實施暴力人的住居所地或發生家庭暴力地點的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又家庭暴力除了身體層面的肢體暴力外,亦包含精神層面的暴力,如言詞虐待、心理虐待等。
 
 
若被害人是未成年、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亦得為被害人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而在聲請時,除了聲請狀描述受家暴之事實外,最重要的就是家暴事實的相關證據,所以平時遭受到家暴時一定要留存下證據,如受到傷害的照片、影音、醫院驗傷單等等、錄音錄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過度騷擾的通聯記錄、跟蹤或到住家徘徊的監視器畫面等。除了上述物證,被害人亦可以提供法院人證,只要有親自見聞家庭暴力相關事實之人,均可以請求法院傳喚證人到庭作證。
 
此外,保護令又可分為「暫時保護令」和「通常保護令」,前者比後者更具即時性、核發速度更快,經被害人釋明合理正當理由,讓法院認為存有家庭暴力事件,被害人有繼續遭受家暴危險時,法院可在不通知加害人之情況下,及不經過開庭程序就直接核發暫時保護令。
 
建議陳小姐遭受家暴時記得蒐證,並向法院先聲請暫時保護令,以確保自己及小孩的身心不再受傷。
 
此外,若是家暴發生時具有緊急性,最快速的方式可打一一三專線,請求警察及社工人員協助,並委由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自己在法律上之權利。    (作者∕梁家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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