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騷法保護人身安全及隱私權
東區王小姐問:公司同事王先生對我展開熱烈追求,而我已有穩定交往的男友遂明確拒絕其追求。王先生仍不甘心,每天下班時都會尾隨我回家,並且時常埋伏在工作場所附近監視我的舉動,甚至數次上前要求我與他交往。此外,他還經常半夜打電話騷擾我的父母,讓我感到害怕,精神壓力大又痛苦,請問我該如何尋求法律途徑阻止其行徑,以確保自己人身安全和相關權利?
答:我國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特制定「跟蹤騷擾防治法」(下稱跟騷法)並於民國二0二二年六月一日正式施行。
跟騷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所謂「跟蹤騷擾行為」係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而需特別注意的是,跟蹤騷擾行為不限於對特定人,亦包括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本案王先生對於王小姐本人及其父母所為跟蹤騷擾行為,已明顯涉犯跟騷法。
對於跟蹤騷擾行為案件,跟騷法明確規定警察機關於受理時,應即開始調查並製作書面紀錄,且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行為人,必要時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在此,建議王小姐向警察機關尋求協助,並請警方核發書面告誡書予王先生,若對方經書面告誡後二年內,仍繼續跟蹤騷擾,王小姐便可依跟騷法規定,以書狀向自己的住居所地、王先生之住居所地或跟蹤騷擾行為地或結果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保護令,以確保自己人身安全。
一旦法院認定王先生有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且有必要時,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保護令,內容包括:一、禁止相對人為同法所述各種跟蹤騷擾行為之一,並得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四、其他為防止相對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必要措施。若王先生經警察機關書面告誡後,仍繼續跟蹤騷擾行為,經王小姐提告,依跟騷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王小姐已聲請保護令獲准,王先生仍違反保護令內容,則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作者∕梁家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