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離婚致生活困難符合要件 得要贍養費
永康區張小姐問:先生因為外遇,目前正在跟我打離婚官司,因為電視時常報導國外女藝人離婚時都可以向對方請求鉅額贍養費,請問我除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以行使之外,是否也有權利向先生請求贍養費呢?
答:依據我國民法第一0五七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使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上揭規定即實務上所稱之「贍養費」條款,其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經濟較為弱勢的一方於離婚後之生活,能夠有經濟上的支撐。
實務上,常見有些家庭主夫或家庭主婦,因為婚後全心照顧家庭而放棄就業機會,名下也沒有太多的財產,為了避免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法律才特別規定符合一定要件時,可以向對方請求給付相當的「贍養費」。而關於贍養費之請求,必需要符合上揭法律規定的要件,亦即:
一,請求權人需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所謂「生活困難」通常是指因身體健康因素或年邁無法期待繼續就業之情形,但若請求權人本身已有相當之財產可維持生活,則不符合本要件。
二,須請求權人無過失。若離婚原因並非可歸責於請求權人,則原則上會被認定為無過失,然而是否無過失,仍需由法院依實際狀況來衡酌,在一段婚姻關係中究竟可歸責哪一方之事由致無法維持,當事人通常是各說各話,這時候當事人的舉證就是影響法院判斷重要的關鍵了。
三,被請求人必需有支付能力。贍養費本質屬於扶養義務之延長,故被請求人本身應具備一定的扶養能力,若其已自顧不暇而陷於生活困難,卻還被要求給付對方贍養費,就太強人所難了,也不符合該條款存在的立法目的。
關於贍養費之金額多寡,法院通常會衡量被請求人之生活需要、是否有其他親屬需扶養、有無過失等,還有請求權人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行使結果等因素來決定。例如:請求權人若是因為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獲得相當財產之分配,不會因判決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頓,此時再請求對方給付贍養費之可能性就會降低許多。此外,若雙方是「協議離婚」,而非經由法院判決離婚,只要雙方協議好自願給付另一方贍養費即可,也不用一定要符合上述三個要件。
本案中,張小姐與先生之離婚事由單純係基於配偶外遇,且經法院認定張小姐無過失,而張小姐也因判決離婚而陷入生活困境,又先生本身具有支付能力,則可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請求給付贍養費,確保自身權益。 (作者∕梁家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