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子女對老父的扶養義務規
南區王先生問:
在我出生九個月的時候,我的父母離婚,在父母離婚後我一直與母親同住,並且由母親獨自工作扶養我們三兄妹長大,而父親自離婚後隨即離開家中,從未給付扶養費用,也從未回來探視過我們,二十幾年來音訊全無。母親含辛茹苦養育我們兄弟姐妹長大,我們感念在心;反之,對父親毫無記憶,卻又擔心父親年老後反過來要求我們三兄妹扶養,請問我們可以向報院申請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嗎?我們該如何做呢?
答:
我國民法規定在特定的親屬間具有扶養義務,例如:直系血親間、兄弟姐妹間、夫或妻之一方對他方同居之父母、夫妻之間、家長及家屬之間等等。然而,依一般情況,倘若扶養義務人明顯能力不足,連溫飽自己的肚子都成了問題,法律上並不會太過荷責而要求扶養義務人一定要負起扶養義務。
我國民法第一一一八之一條第一項明文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同條第二項明文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同條第三項明文規定:「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本案中,王先生於出生九個月後,父親即離開家,且從未給付扶養費用,亦未曾給實際上之關心與照顧,倘若符合上揭法條之規定,王先生有權利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然而,法院審酌「減輕」或是「免除」,通常會判斷父親是否「未曾」扶養照顧過王先生,倘若實際上父親還是偶爾有支付扶養費或是盡照顧義務,那法院認定僅能減輕,而不能免除之機率較高。
本文建議,王先生若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對父親的扶養義務時,應負相當舉證責任,例如:傳訊證人、提出自己及父親歷年來的存摺明細等,來證明父親確實「從未對子女盡扶養義務」。另外,法院審酌父親是否長期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通常也會視父親有無探視、有無實際陪伴、關心子女生活起居及心理狀態、有無實際參與子女生活歷程等事實去認定是否「情節重大」,進而免除王先生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執業律師/梁家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