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人好重要!小心婚姻無效-台南家事律師/台南家事律師推薦

近日臺中市有一名年僅18歲的賴姓高中生,名下繼承了價值將近新臺幣5億元之不動產數筆。然而,離奇的是,這名高中生與26歲夏姓地政政士助理登記同性結婚後,短短2小時後從夏男住家墜樓身亡,而檢警調查後發現,該二人之結婚證書上的證人均是當天路邊隨機尋找的,且證人對於結婚雙方當事人均不認識。因上情涉及高額遺產分配事宜,隨即引發社會大眾討論的是,兩人的婚姻關係是否有效?亦即,隨機找尋來的證人證婚,對於兩人是否具有「結婚真意」之證詞,將會成為確認婚姻無效訴訟之關鍵證據。

 

依據我國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由上可知,現行民法規定結婚已經不需要舉辦公開儀式,但一定要有書面、兩位證人簽名及辦理結婚登記,才是合法有效之結婚(已由過去的儀式婚,改為現行的登記婚)。而關於「證人」的資格,雖然在我國民法條文沒有限制,但因為證人需確實確認雙方當事人結婚的真意,且必需具有了解結婚意義及效果之意思能力,故實務上還是會建議應尋找意思能力健全之成年人為優先,避免日後發生爭議。再者,我國實務上亦認為二人以上證人,應以親見或親聞結婚雙方當事人確有結婚真意之人,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04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中,倘若證人根本不認識雙方當事人,也無法確認雙方當事人結婚之真意,則被判斷確婚姻無效的機率就會大幅提升。

執業律師/梁家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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